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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异地就医政策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信息来源: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 发布日期:2023-08-21 | 浏览次数:283
医保异地就医政策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一、登记备案

(一)需要备案的情形

跨省异地住院就医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自治区内异地就医、跨省门诊就医(含门诊统筹)就医、跨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二)备案类型分两大类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备案申报途径

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服务。

(一)线下办理。可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当场受理、即时办结。异地就医备案实行承诺制,参保人员在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外的任何材料。

(二)线上办理。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微信、支付宝)、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蒙速办”APP、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包头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自助备案服务,即时办理、即时生效。

自助备案步骤:

1)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实名注册。

2)点击“异地备案”“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就医地选择到“地级市”,依次选择“参保险种”“备案类型”“仔细阅读告知书内容”后点击“开始备案”

3)注意事项:备案开始时间不能大于申报日期。“自助开通开始时间”必须早于或等于住院日期。

 三、备案有效期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自行设定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不得短于3个月,未设定备案结束时间的备案长期有效。采取承诺制生效的备案超过3个月后可进行变更,未满3个月须在补充相关材料后方可变更备案,再次备案不设时间间隔。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参保人员可自行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备案有效期,未设定备案结束时间的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无需取消现有备案即可在参保地就医,执行我市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待遇政策。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可申请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执行我市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待遇政策。

 四、医疗费用结算

(一)住院医保待遇

1.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所有直接结算权限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2.待遇管理。跨省和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均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规定;跨省和区内异地就医手工零星结算,均执行“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规定。

3.待遇支付。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在包头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备案人员支付比例在包头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4.因急诊抢救来不及“备案”可直接结算。将急诊抢救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对“急诊”或“抢救”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无需额外提交备案材料,即可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更加方便急诊抢救患者就医。

5.支持无第三方责任外伤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且按规定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门诊医保待遇

1)人员范围。包头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结算范围。上述人员在普通门诊、门诊统筹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或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

3)支付政策。跨省和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均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规定;跨省和区内异地就医手工零星结算,均执行“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规定。

4)结算流程。普通门诊和门诊统筹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无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其中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在参保地完成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后,参保人员自助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手续,可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门诊慢特病转移,当场受理、即时办结。最后持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已开通相关服务的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直接结算。因系统等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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